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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

2024-04-22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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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高某(男方)与乔某(女方)通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儿子的出生,使本来平淡的家庭充满着欢声笑语,幸福的一家三口很是令人羡慕。儿子日益成长,亲朋好友和邻居偶尔冒出一句“这胖小子很像他妈,不怎么像他爸”,高某并不在意。高某的三口幸福家庭在一次酒会上被人们谈起,高某听了心里甜甜的,“你儿子都不像你,你要弄清楚是不是亲生的”,朋友的一句话让高某跌进了谷底。带着疑问,高某去医院做了生殖功能检测,诊断患有先天不孕症。高某偷偷拿着儿子的毛发和自己作D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生父子关系。高某伤心至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儿子由乔某抚养,乔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乔某不认可高某私自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乔某以不能伤害孩子为由拒绝重新作亲子鉴定,乔某同意离婚,儿子由其抚养,但高某承担儿子抚养费的一半。 对于乔某拒绝儿子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如何确定高某与拟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高某提供其有不孕症诊断证明和DA亲子鉴定结论书,高某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乔某不认可高某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却拒绝儿子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应依法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意见二、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出发,是否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充分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一方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慎用证据推定规则,如果推定错误,将给家庭带来不利后果。因此,不可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笔者同意意见一,理由如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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