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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的三性

2023-01-06 1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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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的三性如下: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的实质性技术知识的技术;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著地进步,是指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的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不仅仅包括产品,同时也包括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注:审查员在审查时,首先审查的是实用性。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条件有: 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申请人是个。即具有专利所有权,或专利申请授权证明; 3、提交的材料齐全;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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