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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按照合同分类,属于要式合同说法对吗?

2021-11-29 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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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伙合同按照合同分类,属于要式合同说法不对。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如需要鉴证、公证等。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以下属于要式合同: 一、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5、技术转让合同。 二、登记: 1、抵押合同,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三、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有关部门批准。 四、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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