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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招生人员会不会坐牢

2022-11-07 799人已浏览
  • 晏华明律师

    晏华明律师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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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偿招生人员可能会坐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各学校要坚决落实以下几种招生行为: 1、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 2、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 3、特别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若存在上述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会坐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依法给予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生源的; (二)与生源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违规给予相应费用的; (三)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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