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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

2020-06-24 1,3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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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有: 1、在涵盖范围上不同,危废是固废的一种,固废包含危废,危废处置要遵循相关法律; 2、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上不同,固废危害性相对较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危废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环境遭危废破坏后恢复难度大; 3、在处理方法上不同,一般的固废都可以压实、分解、粉碎、焚烧、填埋等,但是,危废在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在处理成本上不同,固废处理成本低,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低,危废处理成本高,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高。 固废危废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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