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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媳妇离婚后有居住权吗

2024-06-10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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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据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夫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际,若其中一方处于无房可居的状态无疑将使其陷入生活困境,在此情况下,双方有权依法进行商议或由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判决,赋予有住房一方以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以此方式来帮助生活陷入困境者解决实际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解释中所提及的居住权一词,其主体范围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夫妻离婚后因生活困难而需要得到帮助的一方。相较于过去的暂住权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使用居住权这一术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律词汇库,但并未对这种新型居住权作出具体的定义,同时也未能确立关于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相关处理规则,对于居住权人能否将房产出租、居住权人是否负有修缮义务、当房产遭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人的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居住权何时终止以及居住权消灭的原因等诸多问题都尚未涉及。 居住权的原则性规定实际上为法官提供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目前,居住权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应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合理性方面,部分法官至今仍在沿用“一般不超过两年”的规定来确定生活困难方的居住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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