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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联系不到人如何办

2023-01-31 4,084人已浏览
  • 黄辉律师

    黄辉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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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欠钱不还联系不到人的处理方法如下: 1、首先在想法院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并且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先行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 2、到法院起诉欠款人要求欠款人还款,具体流程如下: (1)如果债务人欠钱不还找不到人的,并且债权人有明确的被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 (2)起诉后,因为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3)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可以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3、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1)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4、起诉后还需要尽量查询债务人的共同还款人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一同起诉: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可以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 (2)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5、等法院宣判后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流程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债务人没钱还债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债务人只是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如果债务人属于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可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如果债务属于永久无力偿还,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即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就执行多少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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