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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一章第四条是什么方针

2021-11-05 11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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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是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其目的就是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 毒品危害的严酷事实告诉我们,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对毒品危害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经不起诱惑而误入歧途的。 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揭示吸毒对个人、家庭、社会的严重危害,增强全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禁毒意识,教育公民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构筑全社会防范毒害侵袭的有效体系,将新增吸毒人员的比例降到最低。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 1、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 2、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 3、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毒品按其发展可分为以下三代: 1、“第一代毒品”的代表:海洛因、大麻、鸦片、可卡因; 2、“第二代毒品”的代表:以精神药物为主,比如冰毒、氯胺酮。长期使用冰毒,会产生致幻等精神病症状; 3、“第三代毒品”的代表:新精神活性物质,目前发现的此类物质主要包括恰特草、人工合成大麻素、卡西酮等6大类共354种,少量吸食后会出现心动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大量吸食后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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