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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工程建设可不可以作为土地拍卖的设置条件

2021-05-02 2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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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政府性工程建设可以作为土地拍卖的设置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即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买人、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竞买人、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设置与用地项目无关的其他特殊条件。
法律依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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