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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驶政B2两年没审,现在还能审吗?

2024-07-17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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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看有无记分。 第二节审验第六十条机动车行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行驶人按照本限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拥有本条第三款限定以外准驾车型行驶证的行驶人,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员丧命承受同等以上职责未被注销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处从事营运的机动车行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2年后,能够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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