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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89人已浏览
  • 郭悦律师

    郭悦律师创始人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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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准许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准许征地机关、准许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赔偿准则、乡下人员安置办法和解决征地赔偿的时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限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征地赔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准许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赔偿准则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洽;商洽不成的,由准许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赔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花费应当自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赔偿费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贴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贴费支付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贴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贴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认可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花费。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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