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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想知道法院文书上网实施细则是什么呢?

2024-06-15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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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希望接下来的内容能够让你知道法院文书上网实施细则是什么这个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并在本院官方网站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二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对未经审批上网公布、发生泄密事故、裁判文书质量较差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我院审管办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四条我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案件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庭长同意,呈报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书面申请,承办法官审核后交庭长复核,经院长同意可以不上网。但裁判文书在全区、全国法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不受当事人申请的影响,应当上网公开。 第六条上列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应当在送达诉讼须知或者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要求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应当在收到诉讼须知或者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议庭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理由。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第三章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八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条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按照以下格式命名:“案件的年度,法院简称、案字、号,当事人姓名,案由,文书种类”,例如:“(2024)桂××字第××号××诉××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四章上网流程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第五条规定的两类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作为审核批准人外,其余按规定应上网的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内,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庭负责人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应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一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一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 第十四条承办人依上述程序报送审批并做好文书上网前的涉密信息删除、文书名称规范命名等工作后,应在批准上网后一日内将裁判文书电子版交给本部门内勤。 第十五条各部门内勤应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登记薄,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承办人要求移交的上网文书电子版后当日内将应上网裁判文书电子版统一交本院审管办 第十六条院审管办在收到各部门内勤报送来的裁判文书电子版后,应在二日内审核并上网完毕,办公室网络技术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录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院审管办应当做好裁判文书上网登记统计工作,及时收集网民反馈意见并做好汇总工作,及时提交案件承办部门研究处理;发现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上列第四、五条规定不应当上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请案件承办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撤回。 第十九条本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承办法官报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和审管办复核后,由审管办层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撤回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参照上列第六条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审管办应当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定期通报各部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组织对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抽查,统计和检查情况,纳入年终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具体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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