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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盖章吗

2021-11-03 26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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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盖章。 抵扣联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在支付了上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后,在本单位或企业生产阶段可以抵扣的原始凭证,也是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时,尤其是计算进项税额时,没有抵扣联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是指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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