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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定义是什么

2024-06-20 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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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意思是: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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