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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如何规定的?

2024-07-05 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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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侵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不履行业主义务; (五)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六)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履行职责; (七)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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