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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精神补偿费

2024-05-24 1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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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离婚这一条件的成就,否则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加盖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则表明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与协议内容的确认,该离婚协议因其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产生法律效力。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双方之后的复婚行为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复婚行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方面和人身方面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个问题应该分成两个方面进行讨论。离婚协议生效后,该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和一般的合同无异,应当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使双方以后再复婚,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也不能因为复婚行为使这些权属明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双方的复婚行为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并无影响。而对于生效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等人身方面的内容,双方的复婚行为使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支付多少、探视权如何行使等问题自然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双方的复婚行为使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人身方面的约定自然归于无效。 离婚协议的精神补偿费的解答可以参考以上的内容,望采纳谢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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