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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和职务侵占的区别

2023-11-30 72人已浏览
  • 谭玮律师

    谭玮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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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主体要件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1)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2)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2)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2)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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