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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动产质权的效力

2021-01-07 9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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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转质。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费用支付请求权。保全质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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