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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户主的户口本上,拆迁安置房有份吗

2024-05-23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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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此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到待拆房屋的属性以及当地政府实施的相关拆迁法规政策。如果这座待拆房屋属于产权式住宅建筑,那么,通常情况下只有该房产的拥有者才能享受到相应的被安置权益,而其户口包含有名无实或者根本不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员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权益;但若待拆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则在此类情况中,户口本上的成员以及实际居住于此的人员都有资格享有被安置的权益,具体的权益分配情况需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法规政策以及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来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户口虽然空挂在拆迁区域,但是在拆迁区域内拥有自有房产的人员来说,他们同样有权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n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n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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