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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2020-05-16 53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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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双手离把。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逆行; (四)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五)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不减速慢行,突然猛拐,超车时妨碍被超车辆行驶。没有转向灯的,转弯前不开启转向灯;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 (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骑行通过; (八)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不得逆行;(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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