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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理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2-12-22 468人已浏览
  • 姜远波律师

    姜远波律师高级合伙人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司法鉴定、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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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程序分三个阶段:起诉阶段、答辩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一)所需准备的材料: 1、起诉状及其副本:离婚起诉状需要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起诉时所递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具状人、起诉时间等内容; 2、证据材料及其副本: (1)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 (2)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3)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4)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5)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6)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7)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8)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9)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3、婚姻关系证明:即结婚证。 4、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即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缴纳诉讼费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提交上述材料后,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原告应先垫付该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 (1)离婚案件诉讼费,以件收取,每件50到300元; (2)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3)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一般按照标的额的0.5%交纳。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 1)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5)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开始计算被告的答辩期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15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院调解。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都要先行调解。一审阶段调解成功,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不成则开庭审判。 2、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 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传票上载明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开庭时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判决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裁定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对第一次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无新事实、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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