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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如何应诉

2022-12-02 472人已浏览
  • 周灿辉律师

    周灿辉律师合伙人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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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帮忙撰写答辩状、收集证据。 根据不同情况,被告可采取下列措施应诉: 一、不同意离婚的,应在诉讼中提出不同意离婚的主张,并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同意离婚,但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担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不认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相关证据; 1、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以及个人财产的数额的证据; 2、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 3、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4、自己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更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等。 三、同意离婚,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担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无意见的,双方协商一致,再由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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