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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索赔有什么规定,具体是如何样的

2024-05-20 1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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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由于业主方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商不但可以得到工期索赔,还可以得到相关的费用索赔。而对于因此发生的费用索赔的计算许多工程项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差别很大,尤其是管理费用的计算和赔偿标准。 一、工期拖延存在的几种情况 与工期拖延相关的费用索赔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其影响也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业主的原因带来的干扰造成工程尽管没有停工,但一直持续处于效率低下混乱的状况下施工。这样不仅工期拖延,而且也有费用损失,包括人员、机械设备低效率损失、现场管理费用和总部管理费用损失及其他材料方面的损失。 2、由于业主方原因致使整个工地停工,则所有人员、材料、设备闲置,承包商还要支付现场管理费用,并且承包商因为工作量的减少而导致总部管理费用的减少。 3、因业主方的原因对非关键线路施工造成停工,那么总工期不延长。但如果因这种干扰给承包商带来损失,承包商就有权提出相应的费用索赔。当然在干扰发生时,承包方有义务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二、人工费损失 在工期拖延的情况下,人工费损失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形: 1、生产现场人员的停工、窝工。 通常可以按照实际停工工时(或工日)数量和合同单价中的人工单价计算。但有时考虑是处于停工状态,可以采用最低的人工单价进行计算。 2、低生产效率的损失。 由于干扰事件的发生,人员虽未闲置,但生产效率极其低下。这反映在一段时间内,现场施工所完成的工程量未达到计划的工程量,但用工数量却达到或超过计划数量。在此情况下要准确地分析和评价干扰事件的影响是非常困难的。通常一般是以投标书所确定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为依据,与实际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相比较,以计算费用损失。 劳动力损失费用索赔=(实际使用工日-已完工程中计划人工工日-其他用工数-承包商责任或风险引起的劳动力损失)×劳动力单价 当然采取这种算法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否则很容易出现分歧: (1)这种计算方法要求投标书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并且符合实际的。如果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定的很高,即计划用工数较少,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所以有些监理和业主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有时为了客观起见,还要参考本工程其他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用工损失,必须有详细的现场记录,否则容易扯皮,而且核实起来难度较大。 三、材料费索赔 材料费索赔可能存在如下情形; 1、由于工期推迟,致使承包商订购的材料推迟交货,给承包商带来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证明进行索赔。 2、因工期延长的同时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四、机械费用索赔 机械费用索赔=闲置台班数×闲置台班费单价 闲置台班数按照施工日记计算。闲置台班费包括折旧费用、利息、保养费、固定税费等,一般为正常设备台班费的60%~70%。如果是租赁设备,则按照租金进行计算。 五、工地管理费用 索赔事件造成整个总工期的延后,还应计算工地管理费用。但实际工地管理费用的计算比较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算法: 1、以合同中的工地管理费用和合同工期为基础计算。 工期延误工地管理费用索赔=(合同中的工地管理费用÷合同工期)×延误工期 这个公式的基本依据是:由于停止施工,承包商没有完成计划工程量,造成工地管理费收入的减少。但在实际工程中,如出现没有完全停工,只是在低效率状态下施工的情形,使用上述公式时需要扣除这个阶段已完工程量所占的工期份额。 该公式计算简单方便,但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此公式的计算是基于报价中的工地管理费用的核算和分摊是科学合理的,工地管理费内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且随工期的延长而增加的,另外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的工地管理费用的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的开支相同这几个前提,所以计算出的赔偿费用过高,需酌情扣减。 2、以实际开支为原则计算 对于大型工程施工项目,如果采用第1条方法进行计算,出入大,分歧多。一般可以按照施工现场工期延误期间内实际现场管理人员开支及附加费用、属于工地管理费的临时设施、福利设施的折旧、营运费用、日常管理费的开支等逐一列项计算,再扣除相应期间已完工程中的工地管理费用份额。这种计算方法比较准确,但实际费用的计算和核实有点困难,信息处理量也大。 六、因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增加 由于工期推后,恰逢物价上涨,引起原计划未完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如合同中规定了材料、人工费用可进行调差,那么由于工期推后、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的调整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调整。如果是固定价格合同,通常可按如入方法进行: 1、如果整个工程工期延后,则可以对未完工程成本按通货膨胀率进行总的调整。 2、由于业主原因,工程一直处于低效率施工状态,工程在整个过程中延期。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①先计算出工程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和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 ②计算出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额,计算公式为: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额=(工程最终实际结算费用÷计划合同竣工期的物价指数)×(工程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2) ③计算出在实际工期中,因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在实际工期中因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工程最终实际结算费用÷计划合同竣工期的物价指数)×(工程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2) ④最后算出拖延工期物价上涨增加的费用,计算公式为: 拖延工期物价上涨增加的费用=在实际工期中因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额 但是采用该计算方法是基于几种假设前提的:计划合同工期和延长期物价上升是直线形的;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都是均衡的,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相等。 不过,该种计算方法其计算基数采用实际工程价款,而不是合同报价,并且其中包括了利润和管理费用,这是有待商榷,也不是很准确。但这种计算方法还是有一定的说服力的。 3、也可以参考国际上通用的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 4、对国内工程,物价上涨,定额和取费标准会有一定的调整,那么可以参考调整。 七、总部管理费用 总部管理费用的计算、证实和审核都非常困难。下面介绍几种计算方法。 (一)总直接费分摊法 该种方法是以费用索赔中的直接费用为基础分摊管理费。 每单位直接费用应分摊的管理费=合同执行期间总管理费用÷合同执行期间总直接费用 管理费分摊额=每单位直接费用应分摊的管理费×实际直接费 这种分摊方法存在局限性: 1、适用于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误差大,也明显不合理。如果材料费用、设备费用所占比重很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费用多,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2、如工程合同工期长,受到干扰而延期,在此期间又无其他工程可以替代补偿,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小,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的管理费用也小,显然对承包商很不公平。 所以分配的标准可以是灵活的,主要是看是否合理有利。 (二)特殊基础分摊法 该种方法是将管理费用开支按用途分成许多类别,按这些类别的性质分别确定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分摊额。这是一种精确但又复杂的分摊方法。这要求对各分项的内容和性质进行专门的研究。 这种方法用的不多,一般工程量大、风险大的项目采用。 (三)日费率分摊法 承包商因等待变更或图纸、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断,或监理、业主指令暂停施工,而承包商又无其他可替代工程的情况下,承包商会因此减少管理费用收入。减少的管理费用收入可采用日费率分摊法。这种方法是按合同额分配管理费用,再用日费率法计算损失。 (四)非关键线路施工拖延的费用索赔 非关键线路施工拖延不影响总工期,但如果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则存在相关的费用索赔。 1、人工费损失:在局部停工状态中,承包商已安排的人员无法作其他安排或业主、监理明确不能作其他安排的,应按照实际闲置的人工进行赔偿。 2、机械费用损失:为这些局部工程专门租用或购置的设备已经进场,当这些设备无法挪作他用闲置时,业主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工期延误索赔对于管理费用,如果承包商完成的合同工程量变化不大,而且总工期没有拖延,则没有管理费用的索赔。但如果承包商有充足的依据证明为此局部停工多支付了管理费用,则可以按实际支付索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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