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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区别

2022-11-03 1,625人已浏览
  • 晏华明律师

    晏华明律师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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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 (1)二者判断的标准不同。失信人是依法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法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限高令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产生的原因不同。失信人是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3)效力不同,失信人一般只会影响到被执行人本身。限高令除了影响被执行人,还会影响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限制高消费令对自然人的限制是什么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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