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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法院判决依据是哪些?

2024-05-14 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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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卡拉ok版权费法院判决依据是: KTV版权费具体数额的法律依据是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于2006年7月19日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修改并重新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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