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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13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4-07-02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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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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