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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023-05-09 23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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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如下: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生活污水,如不经正确处理而排入水域将会造成污染。为保护海洋环境清洁,船舶需根据法规要求配备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和消毒系统,或者集污舱。为了更好地满足新国标的要求,很多船舶在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同时也配备了集污舱。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长远发展,而营造共赢、创新、绿色的航运生态环境是世界经济良性发展的必备基础和关键条件。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更是推进绿色航运发展的重点工作,国家陆陆续续也出台许多相关法律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单证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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