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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积极分子转入发展对象培养人的实务意见

2020-02-01 9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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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主要写该同志成为积极分子之后的实际表现,具体如下:某某同志被吸收为积极分子以来,能够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各方面进步显著,能从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政治上对党的信念坚定,关心党和国家的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上对党的认识深刻。 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比较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缺点和不足也有很大改进。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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