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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知道是商标侵权的商品

2024-05-22 3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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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包括“的确不知道”和“应当不知道”两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中之 一,就可认定为“不知道”。认定“不知道”情形,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应结合整个案情尤其是侵权商品的来源、价格、交易凭证、合同及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评判。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商品的,应依法免除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不知道”的反义为“明知”。参照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2020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关于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明知”情形的判定标准,笔者认为,对行为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不知道”情形可据此反向推论,即行为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时没有下列9种情形的,应该视为“不知道”。 1、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商品的;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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