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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A破产后,那A需要什麼条件和手续呢

2024-06-11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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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从反面解释,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一、私营企业等、联营企业,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国发[1994]59号文指出,予以受理:“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以下简称《破产意见》)"、《公司法》,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受理(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根据我国《破产法》,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申请的提出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二,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可见、集体企业,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这样看来、三资企业,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农村承包经营户,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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