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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材料款一直拖欠不给怎么办

2022-10-29 10,329人已浏览
  • 周爱国律师

    周爱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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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地材料款一直拖欠不给的处理方法如下: 1、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对方依照合同支付欠款; 2、可以委托正规合法的催债公司催收; 3、对方拒不支付合同欠款的的,搜集和保留真实的证据,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两年内向法院起诉处理,具体证据如下: (1)能够证明自己和对方,特别是对方身份的证据材料; (2)能够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双方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来往的邮件或者文件和单据、现场的签证单,经过对方负责人签名的签收单等 (3)能够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施工前和施工中,施工后,以及验收的记录,这些最好是书面的,如果有涉及对方要求办理进场证,以及对方的要求的,也一并保存; (4)其他:一切能够证明自己在履行合同的记录,特别说明,如果是有现场沟通的,最好再把沟通的内容打印出来,双方确认,特别是涉及质量、进度等 4、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对方支付欠款,申请支付令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5、如果诉讼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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