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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犯罪构成是怎样?

2024-05-21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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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认定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重在认定其客观方面。而认定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核心第一在于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第二在于认定何谓内幕信息。 1、“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交易罪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认定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要认定内幕信息的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属于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能够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诉自己该消息的人违反了他本人应负的信用义务。或者由行为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认为这些情报不展于内幕信息,这两种情况下不构成该罪。一旦被控该罪,当务之急就是寻求专业的刑辩律师的帮忙,采取正确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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