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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过世后,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2024-05-15 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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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儿子不幸离世以后,其配偶并未依法负有奉养老丈人、婆婆的责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负担父母长辈生活所需的责任,此项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涵盖到儿子的妻子。因此,无论是身为丈夫的角色在世期间,抑或是他的生命已经画上句号之后,这位成为了寡妇的女子都不具备奉养公婆的法定责任。 如果丧偶的儿子之妻在公婆面前尽到了主要的奉养责任,她有权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享有公婆的财产权益。在此,我们还需说明,若子女不幸早逝,或者他们无力提供赡养保障,孙辈以及外孙辈有经济能力的话,便应当肩负起祖父母的赡养责任。以上内容,皆引自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明确要求。同时,对于缺乏任何家庭成员照顾的老年人,他们将得到政府的全面照料与援助。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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