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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请问骗贷600万判几年呢

2024-06-15 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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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三、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根据你的描述“伪造他项权利证骗贷600万”,我认为符合骗取贷款罪,本罪容易与贷款咋骗混淆,区别在于贷款咋骗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目的只是得到贷款周转,从未想过非法占有,条件允许还是会清偿的,据此我认为该行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二、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审判决前偿还的,可以从宽处理。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五百万元,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客观危害,如行为人在授信、贸易背景、贷款用途、抵押物价值等方面是否存在多环节或多次实施欺骗手段,有无给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等案件具体情节加以确定。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重大损失”。 5.根据浙江省以上会议纪要,骗取贷款600万,如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心、行为的客观危害,有无给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等案件具体情节加以确定,因为你没有具体告知情节和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我们无法准确解答。建议在一审判决前或者案发前及时归还贷款。 6.根据刑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刑法要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人不一定是本案直接责任人,如有参与那可能要承担责任。具体判多少年见上面的回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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