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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后的婚姻效力是怎么样的?

2022-04-26 5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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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来说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里说的胁迫一般来说有两种 一种是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毁掉对方容貌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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