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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属于毒品吗

2022-11-07 82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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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酒精属于毒品吗 酒精不是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酒精并不在其中,所以酒精并不是毒品,酒精只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醉驾抽血使用酒精合法吗? 醉驾进行检测时使用酒精很容易污染结果,所以应该是程序上的违法,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就不能将最后的结果作为定罪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 (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 (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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