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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搬迁拆老房子怎么补偿

2021-12-13 8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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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扶贫搬迁拆老房子补偿如下: 1、是房屋安置补偿,即国家统一修建移民安置房,分配安置房给贫困户,让困难户从农村搬迁到安置房居住。搬迁后原居住老房子按规定拆出,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这种情况只针对住房安置拆迁,村集体不会收回困难户的耕地,困难户搬迁后依然可以耕种自己的土地。 2、是经济拆迁补偿。即国家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支付困难户房屋拆迁补偿和土地安置补偿后,困难户将原有房屋拆除,宅基地和土地一并归还村集体,自己利用安置补偿款到其它地方购买土地和宅基地,也可以进城购买商品房。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相关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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