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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轻便电摩上牌政策

2020-12-15 3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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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海轻便电动摩托车上牌政策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摩托车上牌需要提交的资料是: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电动摩托车的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3、电动摩托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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