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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时间的通告

2020-11-15 53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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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禁区区域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暂定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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