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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撤回赔偿金返要还吗

2024-04-26 2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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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之中,倘若被告人和受害者之间已经就刑事责任问题达成了和解协定,且受害人也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损害赔偿款项,依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非存在恶意欺诈或以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否则被告与受害者签署的和解协议具备法定约束力,受害者不得因为不当原因而主张收回所获赔偿资金。反之,若发现有恶意欺诈或监禁威逼等不当情形存在,受害者有权在一年内就相关事宜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本的和解协定。若是和解协议得以撤销,则原先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自然失效,受害者可以主张重新取回应得的赔偿资金。 倘若因被告方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中所承诺的赔偿责任,受害者有权在给予被告合理期限后仍未见被告采取任何退还款项行动的前提下,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由司法机关从被告的财产中追偿相应资金并返回给受害者。总的来说,如果赔偿资金构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核心条款之一,通常情况下应视为不可推翻的。仅当存在恶意欺诈或以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或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赔偿责任之时,受害者才有机会主张收取的赔偿资金能够得到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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