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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差异

2023-01-07 1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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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1、业务流程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2、信用证形势不同 (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让的授权下才转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2)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了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时,除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外,其他项目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中第二证(新证)的内容并不受第一证(原证)内容的约束,尤其是可以不出现原证申请人的名称。为了便于对背信用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来要求的单据后,中间商能在原证期限内更换发票,利用交来的其他单据实现原证受益人的权利,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有变动。 3、性质不同 (1)付款性质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同时要对第一、第二受益人负责,所以只有一次交单付款。 背对背信用证中两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独立对其受益人负责,因此有两次独立的交单和付款。另外,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与其原证受益人得到的是不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所以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安全性、保障性是不一样的。 (2)中间银行承担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由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面临的风险小。 背对背信用证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如果中间商违约,新证的受益人有能提交出合格的单据,新证的开证行将很难从原证开证行那里得到索偿。 (3)对实际供货商的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 背对背信用证的实际供货商是新证的直接受益人,并且独立与原证,所以对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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