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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什么?

2022-06-17 809人已浏览
  • 黄梓然律师

    黄梓然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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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非法将他人占有的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动产,则取得动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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