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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病当公司负责人违法吗

2024-04-23 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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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法成为精神病患者的这样的公司高管。根据某些法律的要求,存在以下这些现象的人士是不能够任职为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职位的:首先,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限制;其次,因为贪污、行贿受贿、侵犯财产、挪用资金或者搞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等原因而遭受刑事处罚,且执行期满未满五年,或者因为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同样执行期满未满五年;还有,如果在某个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中担任董事或者厂长、经理,但对于这家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那么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的未满三年时间内;或者是在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里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也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这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的未满三年时间内;最后,如果个人所背负的债务数额达到较大程度却未能按时还清的话也是无法担任的。倘若出现了上述规定所规定的情况,则公司对其进行的任何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招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环节都会彻底失效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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