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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指名道姓的诽谤可以立案吗

2024-04-28 1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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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未明确指出其身份的恶意诋毁言辞在情节极为恶劣的情况下亦可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立案。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捏造虚假事实并将此传播出去,其目的在于对他人的人格尊严及社会声誉进行贬低。尽管诽谤行为未必需要直接点明被害者的名字,若能从诽谤言论中辨识出受害者,那么便无需使用其真实姓名。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于特定个体实施的,倘若所传播的事实并无特定的指向性,那便无法对某个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也无法以诽谤罪来加以惩治。 诽谤罪的成立需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如导致受害者遭受精神创伤、产生自杀念头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在此种情形之下,即便未明确指出其身份,只要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启动法律程序展开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n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n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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