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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的规则是什么

2023-06-17 559人已浏览
  • 张新律师

    张新律师律所主任

    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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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提存公证的规则如下: (1)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2)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3)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法律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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