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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具体规定都是哪些呢

2024-06-11 2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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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是对所有的作品而言的。就某一个作者或著作权人来说,所拥有的权利应根据其作品类型和具体使用方式而定,并不是每种类型的作品都可能享有全部财产权利。 2.财产权利是互不相关的。作者在经济上利用作品的专有权利,如出版、表演、改编电影等,是互相独立的、并行的。 3.作品使用权是作者的专有权,但并不意味着完全由作者本人实施使用权。多数情况下,作者的使用权通过他人的行为而实现。许可什么人、以何种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对使用中的其他问题进行授权,这正体现了作者对作品经济利益的支配。 4.准许使用作品即意味着作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是作品被使用的自然结果,尽管法律不加以单独列举性规定,也应当将获得报酬看成是允许使用作品的一个目标。 5.财产权利没有数量限制。作者的权利应当包括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新的销售方式而可能出现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尚未明文列入法律之中,但却给它们留有空间。《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表明法律并未穷尽著作财产权。接下来,让我们对财产权利中几个重点难点作一说明。 (一)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的客体可以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几乎所有的作品类型。从复制的数量看,可以是大量的,也可以是惟一的,仅复制一份也构成复制。对于艺术价值极高的绘画等艺术品而言,仿制一份足以构成侵权。 (二)展览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客体限于艺术类作品,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尚未发表的作品。展览尚未发表的作品即为作品的发表。展览权的客体主要为某些作品的原件,复制品或仿制品一般来说没有展出价值,尤其是美术作品更是这样。然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的有关客体中既有作品原件也有复制件,如果原件已由合法所有人占有,那么作者及著作权人只能对复制件享有和行使展览权。同理,原件合法所有人除了享有作品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可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三)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的客体主要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以及基于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改编的剧作。《著作权法》修改后,表演权增加了新的内容,这就是划分了表演的形式。表演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现场表演,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面对观众公开表现作品,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演唱歌曲;二是机械表演,通过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即将表演固定下来后再利用媒体向公众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也称为间接表演。对表演形式的明确规定直接关系到作者及著作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对表演活动的控制权。现在依据机械表演权,作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对营利性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就有法可依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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