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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无解决收养手续,原本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2024-06-27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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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娃儿领养为自己的娃儿。由于收养的成立牵涉到养娃儿与生爸妈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和养娃儿与养爸妈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特别是如果养娃儿是未成年人,又牵涉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法律对收养的的要求又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限定收养关系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一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娃儿,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年满三十岁;二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在现实中,欠缺形式要件具有实质要件的事实收养关系大量存在。如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限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仅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社会冲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是予以有要求的认同,具体来说应当需要以下多少个要求: 首先,收养关系发生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的; 其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要求; 最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爸妈娃儿的名义生活多年,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证明。当然,以上所列出的仅是法律认定收养关系的通常性原则,具体到个案中还会考虑:被收养人可否已经成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否尽有了抚养或赡养义务等情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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