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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公民个人隐私属于间谍行为吗

2022-05-24 3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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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搜集公民个人隐私属于间谍行为吗 1、搜集公民个人隐私不属于间谍行为。个人试图或正在收集公民个人隐私,属于违法,但没有出卖给国内或国外利益集团的,不属于间谍行为。如果以某国或国内某企业情报搜集人员的身份并获得相应财务报酬的,那就是商业间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犯罪构成 1、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单位亦能构成主体。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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