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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怎么办?

2022-12-02 222人已浏览
  • 张龙律师

    张龙律师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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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应该撤销案件。 1、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发现,案件的当事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应该撤销案件,嫌疑人在押的要释放,并且解除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 2、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同时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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