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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年的违建可不拆

2023-02-01 11,496人已浏览
  • 李慧律师

    李慧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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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哪年的违建可不拆,需视情况而定: 1、一般情况下,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建筑,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只是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会再给予行政处罚; 2、如果是修建当时是契合政策的,就不用撤除。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如下: 1、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 2、没有经过批准就私自建造的房屋; 3、超高建造的房屋; 4、未经批准私自占地建的房子; 5、违反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而乱改滥建房子。 二、违章建筑处理如下: 1、将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该违章建筑停止建设; 2、采取改正措施来消除该违章建筑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将会限制时间改正违章建筑,并且会处建设工程造价的5%以上至10%以下的罚款; 3、会限制时间把违章建筑拆除。 三、违建哪些不能拆除?哪些必须拆除? 违建按照性质分为违反法律程序的违建和实质性的违建。 1、程序违法的建筑该不该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也就是从法律上来说,该建筑只是违反了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但是,建筑本身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地方土地规划的,那这种建筑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使不合法的建筑合法化,那这样的建筑是不允许拆除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规划区内的建筑必须先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该房屋建设本身符合规划要求,而且也在规划区内的,那这样的建筑从法理上讲就是程序违法,但是建设不违法的违建,那这样的房子一般情况下,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使其合法。 2、实质违法的建筑会不会被拆 本来你的房子也建设在规划区内的,手续也完善了的,但是,按照规划只能建设5层,结果建设了8层,而且,按照规划,建设的房子本来就是住房的,结果变成了工厂,换句话说,建设人完全改变了土地用途,比如由商业用地变成了工业用地等等,那这样的建筑是要被强拆的。 四、哪些违建不再拆除?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第六点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予以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超面积宅基地按照实质性的政策予以登记,因此,1987年1月1日前的建筑已经确权登记了,所以不属于违建,故不能拆除。 2、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其他证件全部或者部分没有的,不予拆除 这样的建筑,很多是受当时的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没有完善相关手续的,比如房产证等,只要没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也符合规划相关规定,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该建筑合法。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也不能拆除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而该法律实施之前,我国是没有规划这个说法的,因此,2008年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另外,在2008年以前,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只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了房屋的建设、翻新和扩建的,都不算违建。 4、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农田生产建筑包括承包地、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土地,只要是用于生产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5、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如果没有取得手续而建设的房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手续后,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拆除 在乡镇,因为政策原因,比如以前很多企业搬到城市而遗留下的住房及厂房,如果当地政府组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该土地上的建筑无论有无手续都视为合法,不予拆除。 7、土地调规前的房屋不予拆除 对于农村有些房屋,在建设前是符合当时的规划,并且取得了相关的证件,但是,不符合现在的土地规划要求,属于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8、招商引资时政府同意的手续不完善的建筑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因此,在招商引资时,对于企业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和承诺,对于某些项目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也对建筑进行了审批的,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总的来说,哪年的违建可不拆,需视情况而定,需要拆除的违建,如果不拆就会受到没收实物或者是违法收入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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